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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环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1-01-09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
  • 作者:编辑:张霄婷
  •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环节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机关各相关科室:

    鉴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疫情防控会议精神,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推进疫情防控工作有效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点强调如下:

    一、强化药品零售防控责任,始终保持高度戒备状态。 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本土病例,疫情复发风险加大。各县(市、区)局一定要牢记责任,认清防控形势,增强风险意识,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不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疫情一天不解除,就一天不放松防控,不可有半点松懈行为,始终保持高度戒备状态。

    二、不折不扣地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各县(市、区)要严格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认真落实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加强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济指办发〔2020〕33号)要求,做好以下疫情防控工作规定:

    一是要做好自身防护。每天按时对店内进行彻底消毒,员工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体温检测正常方可上岗。

    二是要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员工熟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防护事项,并在店面显著位置进行张贴明示,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避免造成市场恐慌。

    三是要严格顾客管控。对进店顾客要求其必须佩戴口罩,必须使用远红外电子检测设备进行体温检测,必须查验健康码,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要进行劝阻。

    四是要严格执行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处置流程。药店发现购药的发热病人,要第一时间详细询问有无疫区旅居史或与相关人员密切接触史并记录,对无疫区旅居史或与相关人员密切接触史的人员,督促其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疫区旅居史或与相关人员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指挥部报告。

    五是要认真落实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对退烧、止咳药品购买者信息要严格按《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确保用药人信息可追溯。同时要及时对药品销售登记信息进行汇总、留存,按规定上报。

    六是要严格处方药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销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

    三、严格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严格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自觉贯彻各级工作要求,扎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即日起,要组织零售企业开展一次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对各自落实防控措施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认真查找问题不足,补齐工作短板,确保疫情防控无死角、无盲区。

    即日起,各县(市、区)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药店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检查,逐一重申上述要求,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规定。要重点检查防疫措施落实情况和退烧、止咳药销售实名登记情况,检查退烧、止咳药品购销记录,购进了多少,库存多少,销售了多少,登记了多少,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落实疫情防控规定不积极、不扎实、问题较多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果断采取停业整顿措施,用最严格的处罚手段,确保最好的工作效果。

    市局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县市区药店落实疫情防控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贯彻药品零售环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不积极不主动,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致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药店经营者的一封信

    2、致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消费者的一封信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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