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丽琼 薛白 毛英
党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党的自我革命这一重大概念,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又作出专门部署。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是中国共产党对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继承和发展,体现深刻的哲学思考。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马克思指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规范体系,包括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的组织体系、党的不忘初心制度、党内巡视制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制度等五项自成系统又内在协同的资源要件。这些资源要件都是对于党员干部思想、行动的各种约束、检视、修正和调整。从这一层面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理论实质,即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于党员个体和整体性的深刻反思,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不断自省与纠偏,从而实现中国共产党本身的自我超越与上升发展。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这一论断首次将无产阶级政党的运动定位为“人民性”,与历史上一切为少数人谋利的运动划清了界限。列宁也指出:“工人政党应当给全体人民,特别是给全体无产阶级群众树立起富有思想性的、坚毅的、大胆的批判的范例。”由此可见,无产阶级政党不但要进行自我革命,而且要持之以恒地加强党性修养,永葆政治本色,不断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从而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开展。中国共产党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和价值追求,“坚持构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命、自我提高的制度规范体系”,这既有利于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也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从实践上确保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属性。
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从形态上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不是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中抽象出来的意识产物,而是在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斗争中逐渐探索出来的实践产物。从目标上看,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强领导核心而建立的可以具体操作的实践化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中共济宁市兖州区委党校,曲阜市明德学校 本文系2024年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课题(2024XTN097)《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