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
第03版:

新时代“枫桥经验” 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意蕴

■江淑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枫桥经验”作为“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样板、基层社会治理的范本,既植根于基层社会实践,又浸润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中,尤其是其核心理念、价值追求、治理策略等方面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蕴含着深厚的法律文化意蕴。

“民为邦本”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

从《尚书·五子之歌》中提到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观念到后来儒家所倡导的“民贵君轻”思想,几千年来,民本思想已成为中华民族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熠熠生辉的内容。在立法上,常见促进农业生产、保障人民生活的条款。如唐律规定各级政府要对不兴修水利、毁坏农具、毁伐树木庄稼、盗野田谷麦等各种不利于民生的行为定罪量刑。在司法上,突出表现为对人的生命的重视。自汉朝开始,法律中就出现了矜老恤幼的刑罚原则;唐太宗错斩张蕴古之后,反思自己的过错,确立起“三五复奏”这一死刑复核制度。这些规定蕴含着鲜明的人文关怀。“枫桥经验”就是以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打底,走的群众路线。“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是将人民群众视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全面依靠、发动、运用群众智慧达到百姓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从而进一步激发人人参与法治的意愿。

“以和为贵”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价值追求

中华民族素来注重和谐,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便提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的思想,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论断更是直接将“人和”置于“天时”“地利”之上,除儒家之外,墨、道、法等诸多流派均有对“和合”思想的阐述。在“和合”思想的影响下,“无讼”成为古代法律的价值取向。但“无讼”并非指没有纠纷、没有诉讼,而是通过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并行,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促民息讼的效果。这种调解先行的做法在枫桥亦有着悠久的传统。当地百姓服理不服力,而乡贤又乐于参与调解、讲述道理,劝说双方息事宁人,让矛盾纠纷得到你情我愿的彻底化解。概言之,能调先调、该调则调的“枫桥经验”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培育了良好的个体法治习惯,促进了非诉文化和诉源治理工作的发展。

“德法并用”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策略

德法并用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早在西周时,周朝统治者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将德礼与刑罚联系起来,强调德治教化的重要作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国家治理不能单纯依赖刑罚,必须以德礼教化百姓,让百姓因为羞耻而不齿为。孟子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进一步发展了孔子有关德法关系的论述。荀子更是明确提出“德法并用”的治理策略,反对“不教而诛”。到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治理理念。此后一直到《唐律》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法并用的治国方略正式定型,并持续影响到后世。总的来看,“德法并用”是古代国家治理的根本路径,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史鉴价值。“枫桥经验”本质上是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四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其中,法治保障与德治教化的结合实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并用”治理策略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筑牢基层善治根基注入了优秀文化因子。

(作者单位:中共曲阜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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