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起,骑电动自行车需挂牌上路、不可接打电话
戴盔出行!安全从头开始
2022-04-28 09:37:47 来源:掌上济宁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除了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外,对登记和通行、停放和充电也做出了相关说明。其中,骑电动车接打电话、不戴头盔拒不改正将面临罚款。

截至目前,我市挂牌电动自行车337万多辆,其中,正式号牌135万辆、临时号牌202万多辆。

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

时间:即日起至年底

治理问题:集中解决不符合新国标、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和合标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行驶、不规范佩戴头盔、不按规定通行、闯红灯、逆向行驶等突出问题。

实现目标:全市电动自行车挂牌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头盔率均达到100%。

生产销售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具有下列情形的电动自行车:

●拼装电动自行车;

●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

●改装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加装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装置,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电动自行车;

●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行环节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登记环节

市民购买电动自行车30日内可凭有效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历证明,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后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电动自行车号牌灭失或者严重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停放和充电

城市管理部门:

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满足停车需求,避免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在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对已建住宅小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消除充电安全隐患。

公安部门:

优化非机动车交通组织,根据道路通行条件,科学施划非机动车停止线、导向车道、前置待行区,规范非机动车通行路径,并通过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安全提示标志等措施,保障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

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车主

禁止擅自占用、停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记者 李胜男 通讯员 段文 李君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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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戴头盔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电动自行车车速可达25km/h,电动自行车事故发生时,对驾驶员的冲击力很强。在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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