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大图
  • 头条
  • 今日关注
  • 济宁城事
  • 25楼会客厅
  • 时政要闻
  • 今日热点
  • 济宁经济
  • 视听济宁
  • 图说济宁
  • 文化周末
  • 民生新闻
  • 公安交警
  • 今日时评
  • 健康生活
  • 本网独家
  • 精彩专题
  • 本网出品
  • 数字报
  • 县区之窗
  • 今日关注
  • 济宁城事
  • 时政要闻
  • 县区之窗
  • 济宁经济
  • F25客厅
  • 今日热点
  • 视听济宁
  • 央媒看济
  • 本网独家
  • 今日时评
  • 精彩专题
  • 房产 车市
  • 文化周末
  • 财经 旅游
  • 圣地摄影
  • 通讯员
  • 济宁论坛
  • 数字报
  • 掌上济宁
主页 > e闻e事 >
国家网信办:企业无论在哪上市,必须确保国家网络安全
2021-08-26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 作者:编辑:李一立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月24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应了重要数据出境监管、《条例》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计划的影响等问题。

    关于《条例》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计划有何影响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强调,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条例》并不是针对外贸以及境外上市而出台的,《条例》是围绕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

    “长期以来,我们积极支持网信企业依法依规融资发展。”盛荣华表示,无论是哪种类型的企业,无论在哪里上市,有两条是必须符合的:一是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必须确保国家的网络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的安全等。“符合这两条就不受影响,不符合这两条就一定会受影响。”

    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数据出境监管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孙蔚敏介绍,今年以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了延续性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31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51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和保护工作的原则目标;二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体制;三是完善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机制;四是明确了运营者的责任义务;五是明确了保障和促进措施;六是明确了各方面的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济宁日报社 联合主办
    鲁ICP备10208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37120180009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本网举报电话:0537-2343210 举报邮箱:jnrbs@163.com
    济宁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圣城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20 www.jn001.com 联系电话:18605373500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