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以对合同中现金价值条款不满为由,诉求全额退保,被法院驳回。
一、基本案情:不想续交,拒绝现价
李某于2017年2月购买保险合同一份,2023年不想续交,但又不愿接受退保损失,故寻求各种方式以实现全额退回所交保费。
二、理由不足,录音来凑
由于缺少正当理由,李某以对合同中现金价值条款不满为由拨打95511官方客服电话,以录音作为“证据” ,通过亲访投诉、电话、举报等多种方式,要求公司退还其所交保费3万5千余元。
三、诉求未满,对簿公堂
因诉求被拒,李某通过“一纸诉状”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四、案件结果
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现金价值解除保险合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五、机构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认定:
1、保险合同条款中已注明如何退保、保单犹豫期、退保损失、现金价值含义、解除合同的手续和风险。
2、《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保险合同回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亦已载明保单犹豫期及超过犹豫期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3、保单的新契约回访录音中,原告认可收到保单,认可回执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均系本人亲笔签名,认可阅读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录音中亦告知犹豫期及超过犹豫期的退保会有损失。
六、案件警示
1、 选购保险产品应充分结合个人需求,在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后量力而行,合同生效后应有契约精神。
2、对保险产品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力,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诉求,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
七、法律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通讯员 尹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