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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3·15】“偷梁换柱”被识破,骗保不成反入狱
2023-03-14 来源:
  • 作者:编辑:梁汝腾
  • 近年来,保险欺诈案例频发,不仅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保险机构效益,而且破坏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形象。我们将以案例的形式带您了解保险欺诈的一些情形、严重后果及反保险欺诈的相关法律法规。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间,屈某某在A保险公司为其本人投保3份保单,涉及人身险保额53万元,重疾险保额40万元 。

    2015年9月,保险代理人杨某某主导,找到曾经患病住院的陈某某,冒充屈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将住院病历上报A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企图骗取重疾险保险金40万元。在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实地核查的情况下,杨某某带领陈某某再次冒充屈某某应对保险公司核查,被保险公司识破,拒绝理赔并报案。

    法院定性及判决:

    定性

    经山东某人民法院审理:被保人杨某某、屈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构成保险诈骗罪。

    判决

    2017年10月,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判决:被保人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屈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通讯员 崔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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