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8日
第06版:

员工无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关系能否继续维持

导读:

劳动者以自己已参加电工作业资格考试为由得到了工作岗位,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后来公司发现该劳动者实际并未取得从事电工作业资格,因此解聘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获得支持。

【案情简介】

一家物业公司拟招聘电工。一名劳动者到单位应聘,说已参加了职业资格考试,等待结果。单位急于用人,就先留下他,让他从事电工岗位工作,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几经催促,这名劳动者始终没能拿来从事电工岗位的相关资格证书。于是,在合同未到期时,物业公司以这名劳动者无证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那么,他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吗?

【案情分析】

该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这是因为,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的相关文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一系列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其中首要条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才能成立劳动关系。而且,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详细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还规定了相应的罚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所附的《特种作业目录》将电工作业列入了特种作业。

基于此,从事电工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电工作业证书。否则,其主体资格即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者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工这类特种作业,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劳动者因无电工上岗证,用人单位不能继续用工,否则,与法律法规对特殊工种职工上岗的要求相悖。

因此,这名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当然,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用工的具体期间给付报酬。(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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