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泗水县法院,本来打水漂的钱,咱法院判决后履行了,我真不知该如何表达我的心情……”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把写有“心怀正义令人敬 公正执法水平高”的锦旗送到泗水县法院民庭庭长手中。
2017年1月,某牧业有限公司向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订购肉鸡笼养成套设备,并于2017年1月至5月支付款项540余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应于9月17日前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拒绝履行,后来该公司竟人去楼空,无资产清偿。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看,被告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主审法官通过了解洽谈细节,发现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某自称是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主审法官借助“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天眼查”,发现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企业与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诸多联系。主审法官前往南京调取了上述六家公司的开户信息及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张某社保由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控股公司缴纳。同时某控股公司高管夏某,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多次向其发放福利款;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监事季某,某控股公司向其报销、提供借款。随后又转战青岛,调取了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出资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及银行交易记录。为取得该公司与上述六家关联公司联系的相关证据,主审法官又赶往沧州调查取证。
历时8天、辗转1600多公里,获取流水十几万条,审判团队经过半个多月的整理汇总,终于有了突破口。张某作为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张某缴纳的货币出资300万元由某控股公司提供,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由某控股公司出资成立。同时,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六家关联公司构成人格混同,认定以上企业及个人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某畜牧工程有限公司双倍退还定金、退还货款及逾期利息共计约75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的顺利审结,被告履行了判决义务,企业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通讯员 梁磊 王业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