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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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推动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实力

(十)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和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既定渠道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零增地”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市县各承担分享额度部分)。地方新增财力以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收额增加部分为依据。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高危关键岗位使用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以及购买本市企业生产的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的,奖励比例再增加5%,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对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强基、导向计划贴息、重大技改专项)、省级(重点技改项目、技改贴息等)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开放合作。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三年内市财政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对走出去企业利用掌握的国际资本、技术等返程投资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者民营企业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落地中外国际合作园区)的,且 1年内实现外资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等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市财政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运用“云服务券”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个资质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发展资金的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市、县财政各承担50%),最高3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推动制造与服务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品牌化发展。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对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示范单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商标按不低于注册费用50%予以奖励,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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