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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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

健全责任体系

2017年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市委出台了《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将市县两级安监局列为政府工作部门和执法机构;将市政府安委会升格为市委、市政府安委会,市长任安委会主任,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等部分市委常委和全部副市长任安委会副主任,并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分别兼任13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县市区也进一步充实加强了党委、政府安委会,在组织领导体系上完善和强化了“党政同责”。2017年年初,市政府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与乡镇、村居、企业层层签订责任状,在全市构建起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网络。

市安委会按照“三个必须”原则,依据中央《意见》、新《安法》、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了《济宁市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梳理并明确了党委12项、政府18项、部门330项责任,负有安全监管、保障责任的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原来的47个增加至73个。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对电力生产、货运运输、船舶和水域、渡口(码头)、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农村县乡道路等6大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打非治违责任做了进一步梳理界定,从制度层面实现了责任全覆盖,被省安委会在全省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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