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讯(记者 朱雪梅)从近日召开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市新出台的《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济宁市主城区限放区域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针对违规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同时处200元至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阻挠执法或违规燃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另外,根据《条例》规定,从事婚庆、庆典、殡仪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当将违反《条例》规定的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群众举报奖励,根据《条例》规定,市财政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经费预算。市公安局制定了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获违规燃放行为的,市限放办视情给予举报人员100元至2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