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31日
第03版:

构建长三角一体化法治协同机制

■贾磊

自2018年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成为引领全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此背景下,深入分析长三角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区域差异,探索以协同立法、执法联动、司法协作等为核心的治理路径,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举措。

构建统一法治规范体系。建立长三角地区立法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内各省市立法机关的沟通与协作。针对跨区域的社会治理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同发展、公共卫生安全等,开展联合立法,确保区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借鉴《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专设区域合作章节的经验,在更多领域制定体现区域协同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省市在相关事务中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立法差异导致的执法司法冲突。制定统一的社会治理法治标准,包括执法标准、司法标准、法律服务标准等。例如,统一长三角地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制定统一的法律服务行业规范,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体化发展。通过标准统一,提高区域内社会治理法治工作的规范化和可操作性。

加强区域执法司法协作。建立长三角地区执法联动平台,整合公安、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实现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在打击跨区域违法犯罪、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开展常态化的联合执法行动。如成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警务合作中心”,联合构建省际毗邻地区基层警务合作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联动打击能力。加强长三角地区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协作。在诉讼服务方面,推广合肥两级法院设立长三角地区跨域立案窗口的经验,实现跨区域立案、诉讼保全、调查取证等业务的便捷办理;在案件审理方面,建立区域内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共同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在检察工作中,加强沪苏浙皖四地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企业合规等领域的协作,共同提升司法质效,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促进公众法治意识协同提升。整合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宣传资源,开展联合法治宣传活动。利用新媒体平台、传统媒体等多种渠道,制作和传播具有区域特色的法治宣传作品,提高法治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例如,共同举办长三角法治文化节,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知识竞赛等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搭建长三角地区统一的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平台,畅通公众表达诉求、参与监督的渠道。通过平台,公众可以对区域内的社会治理法治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立法听证、执法监督等活动。同时,建立公众参与反馈机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实效性。(作者单位:中共济宁市任城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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