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13日
第03版:

数字经济背景下协同治理机制的构建

■赵健

从亚当·斯密提出“看不见的手”开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里的作用长时间被当作经济发展基础。然而,当面临信息不对称、平台垄断、数据滥用等新型问题时,仅仅依靠市场很难达成治理目标,此时政府“看得见的手”介入显得特别重要。数字经济的兴起既加剧了这种矛盾,又提供了协同治理的全新机遇。

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功能边界。在数字经济大背景之下,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功能边界是实现高效治理的前提。在创新驱动、技术研发以及资源优化配置等领域,要更多发挥市场“看不见的手”作用来激发企业活力与竞争效率。在涉及平台垄断、数据安全还有公共利益等方面,必须强化政府“看得见的手”干预以确保公平竞争与社会稳定,政府和市场二者功能互补且各司其职,从而形成权责清晰、协同有序的高效治理体系。

推动政策工具与市场机制融合创新。要达成“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协同治理目标,需要推动政策工具和市场机制融合创新。一方面,政府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设计,保证监管做到适度、透明且具有可预期性,防止出现“一刀切”式不当干预。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以及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精准性和灵活性。要激励企业通过自律、开展技术创新以及进行合规经营活动,积极主动参与到治理工作当中,进而形成政策引导、技术赋能和市场调节的良性互动局面。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数字经济治理不能只靠政府和市场协同合作,还得要多元主体一起参与进来形成全方位治理合力。一方面,政府要凭借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发挥主导性作用,以此确保治理框架稳定且有序运行。另一方面,平台企业需要强化自律意识并履行社会责任,主动积极地配合相关监管工作。与此同时,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公众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这有助于提升治理透明度和社会认同感,从而构建起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与社会协同的多元治理新格局。

数字平台责任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核心主体,在资源调度、信息传播以及用户管理等方面具备巨大系统性影响力。为更有效达成政府与市场协同治理,需要推动数字平台责任机制的制度化建设。一方面,要从法律层面明确平台治理义务,像数据保护责任、内容审核义务以及竞争秩序维护等。另一方面,还应构建以“事前合规,事中监测,事后问责”为主线闭环监管体系。比如通过引导平台设立内部审查机制、建立用户投诉反馈通道以及设置独立数据安全官等措施实现责任前移。此外,要注重制度设计适配性与柔性,针对不同类型平台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型。对于垄断性强、用户基数大的平台实行更高标准公共责任约束,对于中小创新平台则以包容审慎监管为主避免扼杀技术发展活力。制度化平台责任不但能提升市场治理效能,还能强化公共利益保护,推动平台从“逐利性市场主体”向“制度内治理共建者”角色转变,进而在治理结构中形成政府引导、平台落实、社会监督的治理闭环。

(作者单位:任城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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