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济宁讯(记者 万德龙 通讯员 衣媛 李清刚)记者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当前为应对疫情影响,纾解企业经营困难,我市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应对疫情影响方面积极作用,继续加大社保惠企支持力度。
延续阶段性降低
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20%;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同时,我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新调整的工伤、失业保险费率,由社保部门统一设置,参保单位无需申请,自动享受。
特困行业企业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并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5月至12月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退休待遇、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或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缓缴企业应先补齐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
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补缴费款: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后的1个月内补缴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自缓缴期满次月起加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缓缴期满后企业仍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缴费的,经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于2022年底前完成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