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济宁讯(记者 万德龙)近日,汶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被告人盗窃、寻衅滋事案件。为督促被告人父母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法院向其发出《家庭教育令》,系汶上县首份。
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人贾某某的父亲进行沟通,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贾某某的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贾某某一直跟随爷爷生活,父亲贾某整日忙于生计而疏于对贾某某的陪伴和管教。
承办法官认为,贾某某除法律意识薄弱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缺位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汶上县人民法院向贾某某的监护人贾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履行监护职责,关注贾某某的生理、心理发展状况,对贾某某进行合理管教。贾某表示,今后要尽到父亲的家庭教育责任,给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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