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点大图
  • 头条
  • 今日关注
  • 济宁城事
  • 25楼会客厅
  • 时政要闻
  • 今日热点
  • 济宁经济
  • 视听济宁
  • 图说济宁
  • 文化周末
  • 民生新闻
  • 公安交警
  • 今日时评
  • 健康生活
  • 本网独家
  • 精彩专题
  • 本网出品
  • 数字报
  • 县区之窗
  • 今日关注
  • 济宁城事
  • 时政要闻
  • 县区之窗
  • 济宁经济
  • F25客厅
  • 今日热点
  • 视听济宁
  • 央媒看济
  • 本网独家
  • 今日时评
  • 精彩专题
  • 房产 车市
  • 文化周末
  • 财经 旅游
  • 圣地摄影
  • 通讯员
  • 济宁论坛
  • 数字报
  • 掌上济宁
主页 > 任城区 >
案例普法:营业厅里的黑手
2022-03-23 来源:东方圣城网
  • 作者:林茂、李娜编辑:戈腾龙
  • 客户到营业厅办理手机卡业务,新办的手机号码却莫名其妙地收到验证码,不知不觉中成了不法分子获利的工具。近日,由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荣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荣某是一家通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加入了一些网络虚拟账号注册微信群。只需把手机号码和收到的验证码发到群里,自己每条就能获得1.5—10元不等的报酬。荣某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在给客户开通手机卡的过程中,把客户的手机号发到群里,然后手机会收到验证码,荣某再把验证码发到群里,供他人完成各类APP和软件的账号注册。

    在进行此类操作的时候,客户完全是不知情的。为了多赚钱荣某甚至把自己的两个手机号和验证码也发到了群里。完成这些工作后,群里就会有人当天给荣某结算。其中也会有客户发现异常找上门来,荣某就以免费领优惠券没啥事等各种理由搪塞回去。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荣某利用工作便利,未经用户许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进行了退赃。

    任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相关新闻
    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济宁日报社 联合主办
    鲁ICP备102085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37120180009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本网举报电话:0537-2343210 举报邮箱:jnrbs@163.com
    济宁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圣城网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Copyright © 2021 www.jn001.com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