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将于1月27日施行
2022-01-19 16:47:52 来源:掌上济宁客户端

8f267110b98149cdaf00e7f8709e15b.jpg

掌上济宁讯(记者 张静涵)1月18日上午,济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围绕《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出台意义和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发布。

2021年12月27日,济宁市政府印发了《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22号),将于2022年1月27日起施行。《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地方标准的制定、地方标准的管理、附则共四章四十二条。

《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一是规定了济宁市地方标准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了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二是提出了制定地方标准的特殊程序要求,阐述了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的概念,界定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分工。三是明确了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要素及限制要求,对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的流程、所需材料以及编号规则、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环节做出了具体规定。四是规定了地方标准发布后的管理要求。地方标准发布后应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使用。

《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对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活动作了具体规定,使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地方标准制定流程更加规范有序,也将引领更多具有济宁特色的地方标准出台,更好地将标准化方法融入生产经营、社会服务和综合治理中。

小链接: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2019年10月1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关于枣庄、烟台、济宁、聊城、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地方标准的批复》(鲁市监标字〔2019〕419号)文件授予我市制定地方标准权限。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标准化条例》也为济宁市制定《办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为了加强与国家、省法律规章的衔接,提高济宁市地方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济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着手起草《办法》。市市场监管局先后赴省内外先进地市考察学习,对济宁市标准化情况进行调研,结合济宁市实际形成《办法(草稿)》。后经多次修改、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形成《办法(草案)》。2021年10月8日,济宁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2021年11月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为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保持一致,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办法(草案)》相关条款做了修订并再次征求了35个市直部门单位意见建议,报请济宁市司法局审核后形成了目前的《济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作者: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济宁日报、济宁晚报"的所有文字和图片稿件,版权均属于 济宁日报社和东方圣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 东方圣城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济宁日报、济宁晚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一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东方圣城网联系。

投稿请至邮箱:jnrbs@163.com

※ 联系电话:(0537)234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