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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药店经营者的一封信
2021-10-26 来源:掌上济宁
  • 作者:编辑:蒋思齐
  • 致疫情防控期间广大药店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药店经营者:

    近期国内多地相继出现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广大药店经营者一定要牢记责任,认清防控形势,增强风险意识,不断加强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坚决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做到疫情一天不解除,防控就一天不放松。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现就做好药品零售环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如下:

    一、加强药店日常防疫措施落实。药店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的要求,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工作人员要戴口罩、手套等;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监测,查验健康码,并要求其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人员要进行劝阻。

    二、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督促企业员工熟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防护事项,并在店面显著位置进行张贴明示,做好对消费者的宣传引导工作,避免造成市场恐慌。

    三、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早报告”制度。药店要对发现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进行就诊引导,告知其到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就诊,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途径上报。

    四、认真落实购药实名登记制度。对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类等药品购买者信息要严格按《关于疫情防控时期对药店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登记,要求用药人提供身份证或医保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确保用药人信息可追溯,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统一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登记上报工作。

    五、履行药店工作人员“应检尽检”义务。药店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组织工作人员每周开展核酸检测。

    六、落实法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不认真落实上述相关措施规定的药店,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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