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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调整
这三种情况不得申请
2021-10-18 来源:掌上济宁
  • 作者:编辑:张正婕
  • 11月1日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已发布,涉及首套房、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及房屋套数核查范围等,并规定了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三种情况。据了解,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标准明确

    《通知》对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即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该条政策明确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标准,如果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在本市购买家庭名下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照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认定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首次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此条为“有贷款无住房”情形下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标准,如果职工家庭成员累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并且家庭所有成员名下没有住房,这种情况下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此条为“无贷款有住房”情形下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如果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累计没有住房贷款记录,并且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累计仅有1套住房,这种情况下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为同一套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此条为“有贷款有住房”情形下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认定,如果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累计有1次住房贷款记录,并且家庭所有成员名下累计仅有1套住房,同时满足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为同一套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种情况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知》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所有成员名下合计已有2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非同一套的。

    多读一点

    同户籍未成年子女也纳入房屋套数核查范围

    在核定职工家庭房屋套数时,核查主体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核定住房贷款次数时,核查主体为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该《通知》还对政策的具体实施做了进一步说明。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明确了职工家庭范围,确定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时的核查范围,除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外,将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也纳入核查范围。

    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又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公积金贴息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房屋套数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套数为准,核查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必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明确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以购房时间划分,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11月之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记者  刘菲  通讯员  桂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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