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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发文严惩电信网络诈骗
明确手机卡信用卡犯罪等问题
2021-06-23 来源:掌上济宁
  • 作者:编辑:张正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2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强调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达353.7亿元。同时,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实践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十七条,其中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意见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意见突出打击手机卡、信用卡犯罪,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睿懿说,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意见对此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在面对不法分子提出收购手机卡、信用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明辨是非,不为所动,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李睿懿说。

    此外,意见注重加强办案程序性保障,提高办案效率。其中明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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