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支持范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自行申报、自主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联系人:陈克征
2. 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支持范围: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无需提供资料,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50,联系人:张鹏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政策支持范围: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药品生产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联系人:陈克征
4.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政策支持范围: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2978959,联系人:陈克征
5. 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支持范围: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2978836,联系人:汪中代
6.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支持范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的企业。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2978836,联系人:汪中代
7. 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支持范围:取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奖金的个人。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直接免征,扣缴单位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不计入收入项目。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2397617,联系人:韩海霞
8.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②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房产的资料;
③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④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提出减免税申请。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2397650,联系人:张鹏
9.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支持范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③资产负债表;
④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省税务局审批。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2397715,联系人:闫永胜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0.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支持范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享受。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2978836,联系人:汪中代
11.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支持范围: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个人。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直接免征,扣缴单位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不计入收入项目。
咨询联系电话: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2397617,联系人:韩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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