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推出扩大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等多项举措,旨在增强制度包容性与灵活性,让更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保障。
企业年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补充养老功能初步显现。但当前制度参与度和受益面仍有待提升,此次意见发布正是针对这一痛点精准发力。
拓宽覆盖范围
不仅各类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可建立企业年金。
简化建立程序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可以经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
灵活选择缴费比例
根据意见,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结合经济负担能力,可以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
自主选择建立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有关方面将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探索依托集合计划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
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大利好。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专家表示,新政赋予单位更大自主权,有助于打消企业顾虑,同时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企业年金基金的长期资金属性也将助力经济发展。
针对职工关心的账户转移问题,意见明确,新单位已建年金的,账户权益随同转入;新单位未建或职工升学、参军、失业的,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或集合计划保留账户管理。(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