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及郭培宝:
2021年6月4日19时45分许,菏泽市郓城县省道242线郓城县段230Km+500m处,鲁H806SM小型普通客车与鲁H19H55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K7D3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30万元。菏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省道242 线郓城县段“6·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梁山阿拉宝汽贸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吴**长期违法调整货车制动装置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2021年12月24日菏泽市人民政府批复了该事故调查报告。
你公司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编号307项第1裁量档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培宝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305项第2档次的规定,拟对郭培宝作出处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柒佰柒拾肆元零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我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郓) 应急罚告〔2021〕104号、10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郓) 应急听告〔2021〕104号、105号),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及郭培宝送达到,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你公司及郭培宝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郓城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你公司及郭培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郓城县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郓城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郓城县金河路东段路南
电话:0530—5378388
郓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