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09日
第06版:

接受严格管理,配送员应是公司的“人”

案情介绍

邓某于2020年3月25日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工作岗位为外卖配送员,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6天;报酬为计件支付。协议还约定,提供劳务期间,邓某应遵守规章制度,达到公司的各项要求和标准;无法在协议期限内提供劳务的,邓某需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邓某入职后,由公司当地配送站的站长负责管理。按照排班表,配送员分早班、中班、晚班、应急队和兼职几种类别,邓某被安排为晚班。

2020年10月4日晚上11时许,邓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摔伤事故。为认定工伤,邓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他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中,邓某虽然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从表面上看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在实际用工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邓某制订了周密的工作排班计划,要求邓某接受规章制度的约束并接受公司方管理人员的直接管理,应认定为双方形成了较为紧密的人身隶属关系。结合邓某所从事的工作系公司的主营业务,仲裁委最终认定邓某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延伸思考

在当前新业态经济发展过程中,少数用人单位采取与劳动者签订所谓的“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服务协议”的方式,来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这些用人单位虽然声称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用工义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按照劳动关系模式实行严格的用工管理。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中,仲裁委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仅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而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既考虑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因素,更考虑双方实际用工行为等客观因素。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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