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3日
第06版:

代表公司参赛受伤属于工伤

“公司说我是在下班时间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的,不是属于工作岗位上受伤,也不是工作时间,不肯给我申报工伤认定。我该怎么办?”这天,某地人社部门接待了一位劳动者向某。

向某是某公司的机械车间工人。不久前,公司为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运动会,号召职工积极报名参赛。向某平时便热爱运动,于是报名参加了公司的篮球代表队。不料,在比赛中,向某与对手碰撞,倒地受伤。治疗期间,他发现,自己的工资减少了,于是向公司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公司却答复向某,他在比赛中受伤,属于非因工受伤,公司不会给他申报工伤,每月只能向他发放病假工资,考虑到他是代表公司比赛受伤,经领导商议后可能向他发放一笔“慰问金”。这个答案让向某很失落,伤情稳定后,他来到当地人社部门询问,公司的处理对不对,自己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了解情况后,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对他的答复是错误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但在认定与工伤相关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根据这些规定,向某代表用人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参加比赛是他本职工作的延伸,其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应属于工伤。

人社部门受理了向某的工伤认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公司解释了法律规定,公司也未再提出反对。向某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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