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8日
第05版:

拿不出证件被解雇冤不冤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张某入职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担任维修工,该岗位要求相关人员拥有电焊工证。张某入职时填写了应聘入职表,在其中明确表示自己有电焊工证。但张某也告知公司,自己的电焊工证被上一家用人单位扣留,自己在与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因疫情原因无法取回。公司选择相信张某的话,要求张某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将该证件出示给单位以证明其符合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张某试用期的工资按照转正后工资4000元/月的80%开支。因张某迟迟没能拿出电焊工证,2020年7月13日,公司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调解结果

经仲裁员当庭释明法律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向张某支付800元后,以调解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招聘的岗位须持证上岗。张某在应聘时声称自己有电焊工证,但入职一个月后仍未能出示,用人单位可以认定其构成欺诈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本案中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3个月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做法违法,应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

由于本案中张某未主张补发工作期间少发的工资,为了节省诉讼资源,仲裁员当庭针对劳动合同的错误和张某的申请请求事项予以法律释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补全工资差额。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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