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07日
第A0520210707C版:

建筑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招工谁来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行业中,个别具备用工资质的单位,为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由公司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厘清发包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个人名义承包者所在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基本案情

邓某于2020年6月23日经李某介绍,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新民居社区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7月5日,邓某在工作中受伤。为主张工伤赔偿事宜,他申请了仲裁。

据邓某诉称,该工程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给王某,王某招用了他并进行管理。发生工伤后,他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在仲裁中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王某作为第三人,要求确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经庭审查明,王某的工程项目承包自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该项目的经理张某,王某以个人名义与张某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邓某由王某以个人名义雇用,由王某为邓某发放工资。邓某受伤后,王某垫付了大部分医药费。另根据庭审调查和调取证据证实,王某独资注册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自己,公司经营范围涵盖了王某承包的工程项目,即邓某所在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工程项目期间,该公司为正常存续状态。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因王某的公司具备适格的用工主体资格,且邓某从事的劳动也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某雇用邓某、对邓某进行用工管理的行为可以视为公司行为,即邓某与王某的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由王某的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案件评析

在仲裁庭合议中,有观点认为,本案中,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承包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并自行雇用了邓某为其劳动。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应由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但仲裁委最终认定王某所在公司与邓某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邓某符合确认用工主体责任相关规定中的主体资格,王某也是以自然人身份承包了涉案工程,根据法条,本应由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是,王某同时兼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也在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因此,表面上是王某以自然人的身份招用邓某,实际上是王某代表其所在公司招聘和管理劳动者,而且邓某提供的劳动亦属于王某所在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情形符合劳动关系成立要件,故邓某和王某所在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据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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