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李调解员的高效率,才申请两天,没想到补偿金就当场拿到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握住调解员的手激动地说。近日,鱼台县仲裁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经济补偿金案件,申请人王某当场拿到补偿金4000元。
据了解,王某2016年3月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水电工维修工作。工作期间,公司一方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王某因未按公司要求在消防、电梯巡查单据中签字,公司口头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造成了王某失去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王某认为在劳动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到仲裁院申请仲裁。
在了解申请人的情况后,调解员随即与该公司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了解王某所说情况是否属实,并向其解释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约定了第二天调解。第二天,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来到仲裁院与王某就经济补偿金进行了调解,在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并当场以现金形式支付。案件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双方对仲裁院表示感谢,公司表示一定会加强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用工。
(班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