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减税降费,减轻企业负担
(一)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推动国家、省各项税收减免政策落地落实,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推进出口退(免)税业务限时办结。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市税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济宁海关牵头负责)
(二)着力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精简行政涉企收费。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推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费行为。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
(四)扎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强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定期梳理并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二、精准金融施策,破解融资难题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设立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县(市、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扩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济宁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成交)民营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水平。支持市财信担保公司增资到10亿元,推动各县(市、区)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八)加大直接融资支持。认真落实上市(挂牌)奖补政策,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实际支出和直接融资,市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大力推广“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创新产品,鼓励企业通过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方式直接融资,并按照企业年度债券发行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九)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对接省纾困基金,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落实属地责任和主体责任,对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台账式管理,发挥债委会作用,协调债权银行一致行动,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