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26日
第04版:

聚焦重点 完善机制

市人大:积极实现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2015年8月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在济宁市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和社会关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构建高效立法工作格局,确保我市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共制定11部法规,修正1部法规,努力实现以良法促善治。

聚焦立法重点

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委重大决策、政府着力推动、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开展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一是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立法。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落实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生态济宁、绿色发展”的建设目标,针对本地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和“2+26”通道城市大气质量特殊要求,制定了《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大气环境治理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2020年对《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正。针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的特殊要求和我市水环境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这些立法工作在构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确保了我市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整治,得到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的高度评价,初步彰显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生态发展的立法力量。

二是围绕城乡建设和管理开展立法。为提高我市城乡建设和管理水平,回应社会对改善生活环境的关切,推动“五城同创”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济宁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并对物业管理条例、电梯安全条例、文物保护条例进行了立法调研。这些立法工作在提升公众环境卫生意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拓展城市文明深度和广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文化导引。

完善立法机制

形成地方立法的工作合力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健全各项立法工作制度,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构建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为我市的立法质量提供了有力机制保障。

一是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市委总体工作部署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主动贯彻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为了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市委每年都将法规制定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并出台了市委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是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上级人大的要求,在立项、起草、审议、监督实施、法规宣传等环节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制定了《济宁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导则》,规范我市的立法工作程序。坚持提前介入,指导督促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掌握立法进度,并把矛盾和问题尽量解决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保障法规草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人大各专委会的作用,提升专委会先行审议质量,把好法规草案准入关。发挥法制委统一审议职能作用,严把法规草案质量关,确保法规草案不抵触。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等活动,加强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法规的贯彻执行。在新闻媒体开设立法专栏,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立法中重大问题、法规条款的宣传解读,把立法和普法有机结合。

三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上级人大要求和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加强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依托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共同征集筛选立法建议项目,确保立项科学务实。定期召开法工委和司法局联席会议,研究落实立法具体工作。法工委与司法局定期协商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修改,法工委、司法局、起草部门共同研究探讨。

四是发扬立法民主。秉承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基本理念,聘请了30位立法咨询员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确定了20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为立法工作反馈基层的社情民意,制定了立法咨询员工作规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办法,确保地方立法更加“察民意、接地气”。每部法规草案都在重要报刊、媒体全文刊登,在市区广场专栏公告,为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提供有效平台,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公开透明立法。

坚持精准施策

用好地方立法的实践方法

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精心组织、精准选题、精细起草,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我市立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深化科学立法。把立法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问题上,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的立法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实践探索,认真研究设区市立法的发展规律,审慎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立法工作的关系,力求达到“小而精”、务实管用的地方立法效果。坚持以“立法咨询员”为载体,结合具体条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调整立法智库资源配置,最大化地发挥专家优势。依托高校积极筹建我市的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积极参与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机制,深入开展热点立法项目的交流和研讨,提升我市立法水平。

二是秉持为民初心,践行民主立法。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根植于立法实践,在提升社会治理、促进行业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下功夫。坚持深入群众找问题、寻对策,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虹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访社区、进企业等渠道,综合运用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提升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直通车”功效。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广泛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运用好立法协商机制,提高相关领域政协委员的有效参与;探索在有影响力的网络平台上征集意见,让立法更多走进寻常百姓家。

三是维护法制统一,严格依法立法。把“依法履职”作为立法活动的前提原则,坚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各项立法工作。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前沿政策的收集和研究,严格对照上位法的规定设置权利和义务。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开展立法队伍的培训,增强依法立法的专业能力。在立法各环节守牢“不抵触”原则,从严把关,防止越权立法、立法懈怠、立法乱为等问题。(郝永伟)

2021-03-26 聚焦重点 完善机制 1 1 济宁日报 content_65545.html 1 市人大:积极实现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