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3月10日
第06版:

合同约定不能为克扣工资“背书”

“当时我根本不知道这些工资项目是什么,当然就没在意。但后来我知道了,这些都是业绩工资,怎么能说不给就不给呢?”

一年前,小秦入职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岗位业务员。入职时,人力资源部王经理告诉他,业务员的工资项目很多。小秦翻看了劳动合同,其中列举的工资项目果然是五花八门。除了底薪、业绩奖金之类外,还有拓展费、维护费、公关费等他弄不清用途的工资项目。人力资源部王经理没有向他详细解释这些项目都是什么,小秦也本着“项目多就是报酬多”的想法,没有细问,就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入职一段时间之后小秦才发现,原来,除了底薪之外,其他的工资项目都是业绩奖金的组成部分,只是发放时在工资条上用不同的名称注明而已。

不久前,小秦想回老家找工作,便向公司辞职,公司很爽快地同意了,并承诺在下月发放其辞职当月的工资。但拿到工资时,小秦发现金额比他预计的少了很多。他询问王经理,王经理则告诉他,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辞职当月的工资中,除底薪和业绩奖金之外,其他不予结算和发放。也就是说,小秦辞职当月的拓展费、维护费、公关费都被扣没了。小秦赶紧翻出自己的劳动合同一看,才发现在工资项目的一大段文字说明中,果然有王经理所说的那个“约定”。小秦和王经理理论了一番,认为这是自己应得的工资,不能仅凭合同约定就不给,但最终也没拿到被扣的工资。为此,小秦提起仲裁申请。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公司仍然咬定双方有约在先,公司有权不予发放这部分工资。但仲裁委支持了小秦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合同约定不能掩盖公司克扣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小秦的工资构成中,除底薪外,其他工资项目虽然名称不同,但其实质都是与销售业绩挂钩的奖金。也就是说,这些工资项目都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劳动者因何原因离职,并不应影响其已付出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合同中约定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就可不予结算和发放部分工资的条款,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应属无效。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小秦的应得工资。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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