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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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

停车破坏绿地 依法立案处罚

2月18日上午,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洸河大队的执法队员在火炬路巡查时发现,在济宁人才大厦北侧的一块绿化带里停放着一辆白色轿车。

据执法队员介绍,在公共绿地停车违反了《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为车上没有车主的联系电话,执法队员联系了高新区交警大队,查找车辆信息。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当场处罚。

《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或者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所;不得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作为集贸市场或者停车场所的,或者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圈占公共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机动车停放,《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张腾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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