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摘登之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增强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推进减税降费。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查,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诉求,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二)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方向、带动力强的省重点项目,采取省土地计划专项指标或省市县联供方式予以用地保障。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三)抓紧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本着特事特办、妥善从速的原则,省有关部门年底前研究提出解决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指导意见。各市、县(市、区)要抓紧进行摸底调查,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可由权利人或使用者申报,提供土地、房屋相关材料,2019年3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分门别类尽快予以解决。(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四)降低物流用能成本。三年内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延续现有ETC通行费95折优惠政策,推进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五)强化环境容量支撑。分区域、分行业、分企业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各级政府依据企业评价结果综合利用差别化的用地、用能、价格、信贷、环境权益等措施,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为高效益企业腾出环境容量。建立煤耗指标调配机制,制定煤耗指标收储调配管理办法,对于关停淘汰落后整治类企业腾退出的煤炭消耗指标,由省级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储、管理和调配,用于支持符合新旧动能转换的重点项目。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搭建用能权交易系统。鼓励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业,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