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受理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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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1D370000201811120078济宁市邹城市大束镇山西头村村东北的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距离居民区近,炸山导致噪声、振动、粉尘污染严重,运输车扬尘污染严重。当地环保局虚报、谎报污染和处理情况,至今未解决。 济宁
市
大气,
噪音,
辐射,
其他
污染
此件与编号D370000201811020050号件、D370000201811020049号件、D370000201811040017号件、X370000201811070033号件和D370000201811100001号件反映问题基本一致,调查核实情况如下:11月11日至14日,邹城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大束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2016年9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2017年5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5月18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17年9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合法企业。1.该企业配备了防尘抑尘网、清扫车、多功能抑尘车、洒水车、洗车喷淋装置以及雾炮机等环保设施,并在采区设置了高压喷枪,在爆破作业及装载原石时,使用高压喷枪、多功能抑尘车、雾炮进行集中降尘,有效抑制扬尘。2.该企业建设了全封闭的生产车间,生产时车间门全部关闭,在产生噪音较大的倒料口及破碎主机周围设置了隔音板,有效减弱了噪音。开展爆破活动,安排在白天进行,避开中午、晚上休息时间,对炮锤破碎操作时间进行严格要求,禁止炮锤在白天12:00-14:00、晚上21:00至次日6:00进行二次破碎作业。3.2018年11月4日,邹城市环境保护局委托邹城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港利公司噪声、无组织颗粒物进行了监测,厂界东侧外1米(东南角)昼间噪声56.4dB,南侧外1米昼间噪声55.6dB;无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0.225mg/m3,最大值为0.3mg/m3,符合有关规定。2018年11月6日,企业委托泰安三英环境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有组织颗粒物、无组织颗粒物、噪声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有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8.6mg/m3,最大值为9.8mg/m3;无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0.6mg/m3,最大值为0.707mg/m3;昼间噪声检测平均值为58.1dB,最大值为59.4dB,均符合有关规定。4.该公司爆破安全距离设计为300m,其矿界距离山西头村312.19m,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该公司爆破活动由专业爆破公司具体实施,爆破作业过程由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公司派专业工程师现场监理,根据11月1日测振记录,振动监测数值为0.23cm/s,低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关于“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对于一般民用建筑物)规定的范围。5.11月3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个别时段存在提前预热机器、延迟关机检修以及外来车辆滞留厂区等行为,超出了环评要求的生产运输时间段,超出时间主要集中在1-2小时以内。针对该情况,邹城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环保整治的通知》,并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进行立案处(邹环罚字〔2018〕137号),处以30万元的罚款。6.关于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自11月4日接到邹城市环保局《关于责令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环保整治的通知》后,该公司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22::00-次日6:00禁止从事生产及运输活动,正常生产期间,运输车辆按要求全覆盖,出厂区需通过洗车平台冲洗。厂区外道路属于高铁连接线,每天有湿式保洁车及高压冲洗车负责清扫,保持路面清洁。7.关于当地环保部门虚报、谎报问题。邹城市环保局在接到反映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粉尘、噪声污染的投诉后,都是及时安排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监测人员进行现场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履职尽责,依法处置。2018年9月7日,于邹城市大束镇群众信访会商室,第一次向举报人当面送达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拒绝签收,无理要求关闭企业;2018年11月12日,于邹城市大束镇群众信访会商室,第二次向其当面送达,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不属实,签字后领取了答复意见书。11月6日,邹城市纪委监委进行了调查,认为邹城市环保局、大束镇环保站在企业生产期间,正常履职监管,不存在环保部门虚报谎报的情况。属实 此件与编号
D370000201811020050号件、
D370000201811020049号件、
D370000201811040017号件、
X370000201811070033号件和
D370000201811100001号件
反映问题基本一致,已合并处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