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受理编号举报内容 举报
地点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1D370000201811100001济宁邹城市大束镇山西头村东北侧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粉尘、噪声污染,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济宁市 噪音,
大气
此件与编号D370000201811020050号件、D370000201811020049号件、D370000201811040017号件和X370000201811070033号件反映问题基本一致。11月11日至14日,邹城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大束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2016年9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2017年5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5月18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17年9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合法企业。1.该企业配备了防尘抑尘网、清扫车、多功能抑尘车、洒水车、洗车喷淋装置以及雾炮机等环保设施,并在采区设置了高压喷枪,在爆破作业及装载原石时,使用高压喷枪、多功能抑尘车、雾炮进行集中降尘,有效抑制扬尘。2.该企业建设了全封闭的生产车间,生产时车间门全部关闭,在产生噪音较大的倒料口及破碎主机周围设置了隔音板,有效减弱了噪音。开展爆破活动,安排在白天进行,避开中午、晚上休息时间,对炮锤破碎操作时间进行严格要求,禁止炮锤在白天12:00-14:00、晚上21:00至次日6:00进行二次破碎作业。3.2018年11月4日,邹城市环境保护局委托邹城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港利公司噪声、无组织颗粒物进行了监测,厂界东侧外1米(东南角)昼间噪声56.4dB,南侧外1米昼间噪声55.6dB;无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0.225mg/m3,最大值为0.3mg/m3,符合有关规定。2018年11月6日,企业委托泰安三英环境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有组织颗粒物、无组织颗粒物、噪声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有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8.6mg/m3,最大值为9.8mg/m3;无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0.6mg/m3,最大值为0.707mg/m3;昼间噪声检测平均值为58.1dB,最大值为59.4dB,均符合有关规定。4.该公司爆破安全距离设计为300m,其矿界距离山西头村312.19m,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该公司爆破活动由专业爆破公司具体实施,爆破作业过程由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公司派专业工程师现场监理,根据11月1日测振记录,振动监测数值为0.23cm/s,低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关于“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对于一般民用建筑物)规定的范围。5.11月3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个别时段存在提前预热机器、延迟关机检修以及外来车辆滞留厂区等行为,超出了环评要求的生产运输时间段,超出时间主要集中在1-2小时以内。6.关于运输车辆造成扬尘污染。自11月4日接到邹城市环保局《关于责令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环保整治的通知》以来,该公司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22::00-次日6:00禁止从事生产及运输活动,正常生产期间,运输车辆按要求全覆盖,出厂区需通过洗车平台冲洗。厂区外道路属于高铁连接线,每天有湿式保洁车及高压冲洗车负责清扫,保持路面清洁。属实此件与编号D370000201811020050号件、D370000201811020049号件、D370000201811040017号件和X370000201811070033号件反映问题基本一致。1.针对该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生产,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的违法行为,11月6日,邹城市环保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予以立案查处(邹环罚告字【2018】第137号),拟处以30万元的罚款。2.2018年11月4日,邹城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环保整治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采取如下整治措施:一是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要求,禁止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从事生产活动;二是采取有效的喷淋、覆盖等相关措施,加大非作业区扬尘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力度;三是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四是加大清扫整治力度,保障厂区环境卫生清洁。3.该公司已委托北京嘉宇圣铭矿山技术研究院编制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设计,将对采场喷淋设施、采场雾炮、负压袋式收尘装置、三级沉淀池、石粉车间封闭工程、水除尘装置、边坡治理等方面进行建设或升级改造。4.邹城市政府安排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厂区外道路的保洁力度,及时洒水、清扫路面。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