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受理编号举报内容 举报
地点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1D370000201811020057姚村镇佃户屯村向西500米垃圾场,产生刺鼻气味,填埋垃圾污水渗入地下,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今年向山东省环保厅上访反映,进行整改后无效果,要求检测地下水是否合格。济宁市 水,
土壤
11月3日,兖州区政府组织区环保局、大安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该信访件反映的垃圾处理厂为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固废应急填埋场,位于兖州区大安镇,占地189.19亩,与曲阜市姚村镇毗邻,东厂界外即为曲阜市姚村镇佃户屯村田地,距离最近的佃户屯村居民720米。该填埋场于2012年4月由山东省环保厅审批,2014年1月经济宁市环保局批准后投入试运行,2015年12月通过济宁市环保局组织的竣工环保验收,设计总库容92.1万立方米,日处填埋为560t/d,目前一期已经封场,二期使用20%,剩余库容36.8万立方米。主要用于处理焚烧炉清灰、污水处理站干化污泥,实际处理固废1400t/d,包括焚烧炉清灰、干化污泥、碱回收车间白泥等。设计使用年限40年,实际因固废进场量较大,一期(总库容一半)4年时间已经封场,二期剩余库容还可使用3年多的时间。该填埋场建设了场区排水系统及容积为7200立方的渗滤液调节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评批复要求,应于2018年底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 2.2018年7月,济宁市环保局陆续接到群众关于填埋场污染问题的举报。7月20日,济宁市环保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填埋场内有大安镇生活垃圾进场填埋,散发异味;通过查看填埋场未填埋固废区域,填埋场底、边坡采取了相应的防渗措施,因一期填埋区域已经封场,无法判断防渗建设情况;渗滤液调节池采取了防渗措施,现场池内存有大量渗滤液并散发刺鼻气味。曲阜市姚村镇政府委托山东宜维检测有限公司及济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7月14日、23日分别对该填埋场东、南、西、北四口井的地下水水质及渗滤液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填埋场东侧厂界外的点位(一处灌溉机井)地下水超标严重。为彻底排查调节池渗漏点源,经兖州区环保局批准,调节池内的渗滤液转移至太阳控股公司40000方事故应急池,8月21日完成渗滤液的清理,累计转移渗滤液2600余方,目前渗滤液调节池的渗漏点已找到。 3.2018年8月,针对生活垃圾违规进入填埋场的行为,大安镇政府对济宁骏驰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擅自乱倒垃圾的行为罚款2万元。大安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大安镇环卫办主任给予诫勉谈话问责,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由于对固废填埋场管理不当,造成发生了渗滤液泄漏污染地下水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兖州区环保局对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案查处,罚款20万元。 4.10月24日,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固废应急填埋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山东三益环境测试分析有限公司对填埋场周边废气、地下水等进行了监测,周边废气及南、西、北三口井的地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针对东侧水井污染情况,正在进行垂直防渗墙施工,待完工后可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属实 1.造纸固废填埋场已按要求停产,禁止接纳固废进场。对填埋场内的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运至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目前违规进场的生活垃圾已全部清运。 2.对场区东墙外曲阜市姚村镇佃户村所属73亩地,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签定征地补偿合同对青苗数量进行清点,一次性将征地补偿款汇至姚村镇经管站账户。 3.9月5日,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固废应急填埋场与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了垂直防渗截污施工合同。9月7日,完成填埋场东侧及南侧共计27个勘探孔。按照勘探情况,由山东省环科院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9月28日,为防止污染扩散,山东省环科院有限公司完成三轴搅拌设备的安装调试,按照方案首先对问题水井周边进行截污工程施工。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固废应急填埋场最终确定对四周约1760米全部进行防渗施工。截至11月6日,填埋场防渗墙已完成总长度860米。其中东1号三轴搅拌已完成730米,深度25米,西2号三轴搅拌已完成130米,深度25米。防渗墙施工完成后,山东太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造纸固废应急填埋场将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进行现状调查及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要求,制定和实施修复治理方案。无2D370000201811020072济宁市鱼台县王鲁镇后闫村村党支部门口,垃圾堆积如山。济宁市土壤 11月3日,鱼台县政府组织王鲁镇及相关部门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后闫村村民闫某某回收毛木耳种植户废弃的木耳菌袋,利用废弃的菌料做为有机肥进行回收利用,在2018年10月下旬将回收的60余吨废弃木耳菌袋集中堆放在自家的空林地上(后闫村党支部西侧20米处),造成大量废弃菌袋堆积。现场无明显异味,未见水体污染,未见土壤污染;现场地面未硬化,露天存放,不符合堆场要求条件。属实 要求闫某某立即将存放在自家林地上的60余吨废弃木耳菌袋清理干净,恢复原状。2018年11月6日已全部清理完毕。通报批评1人3D370000201811020049大束镇山西头村,村东北角,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扬尘污染,噪音污染,向多级部门反映,问题仍未解决。济宁市 生态,
噪音,
大气
此件与编号29件反映问题基本一致。11月3日,邹城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大束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2016年9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2017年5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5月18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17年9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合法企业。 1.该企业配备了防尘抑尘网、清扫车、多功能抑尘车、洒水车、洗车喷淋装置以及雾炮机等环保设施,并在采区设置了高压喷枪,在爆破作业及装载原石时,使用高压喷枪、多功能抑尘车、雾炮进行集中降尘,有效抑制扬尘。 2.该企业建设了全封闭的生产车间,生产时车间门全部关闭,在产生噪音较大的倒料口及破碎主机周围设置了隔音板,有效减弱了噪音。开展爆破活动,安排在白天进行,避开中午、晚上休息时间,对炮锤破碎操作时间进行严格要求,禁止炮锤在白天12:00-14:00、晚上21:00至次日6:00进行二次破碎作业。 3.2018年11月4日,邹城市环境保护局委托邹城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港利公司噪声、无组织颗粒物进行了监测,厂界东侧外1米(东南角)昼间噪声56.4dB,南侧外1米昼间噪声55.6 dB;无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0.225 mg/m3,最大值为0.3mg/m3,符合有关规定。 4.该公司爆破安全距离设计为300m,其矿界距离山西头村312.19m,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该公司爆破活动由专业爆破公司具体实施,爆破作业过程由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公司派专业工程师现场监理,根据11月1日测振记录,振动监测数值为0.23cm/s,低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关于“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对于一般民用建筑物)规定的范围。 5.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存在24小时连续生产行为,但在个别时段存在提前预热机器、延迟关机检修以及外来车辆滞留厂区等行为,超出了环评要求的生产运输时间段,超出时间主要集中在1-2小时以内。属实 1.针对该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生产,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的违法行为,11月6日,邹城市环保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予以立案查处(邹环罚告字【2018】第137号),拟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2018年11月4日,邹城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环保整治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采取如下整治措施:一是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要求,禁止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从事生产活动;二是采取有效的喷淋、覆盖等相关措施,加大非作业区扬尘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力度;三是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四是加大清扫整治力度,保障厂区环境卫生清洁。 3.该公司已委托北京嘉宇圣铭矿山技术研究院编制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设计,将对采场喷淋设施、采场雾炮、负压袋式收尘装置、三级沉淀池、石粉车间封闭工程、水除尘装置、边坡治理等方面进行建设或升级改造。无4D370000201811020024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梁宝寺镇,诚信储煤场占用耕地堆放煤矸石,24小时噪声扰民;煤场无遮盖,装卸货导致扬尘污染严重,雨天雨水冲击,黑水乱流。济宁市 大气,
噪音,
水
11月3日,嘉祥县政府组织大张楼镇、县煤炭局、县环保局等单位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1.该煤矸石场使用土地为工矿建设用地,属存量建设用地,不属于耕地,但因当事人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2006年11月13日嘉祥县国土资源局已对该宗地进行了立案查处,该煤矸石场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2.大张楼镇政府于2017年11月7日向该煤矸石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根据《济宁市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和《关于对全市煤炭堆场进行封闭式改造的通知》要求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截至目前,该煤矸石场正在改造,至今未生产,场地内无煤矸石堆,不存在“煤场无遮盖,装卸货物导致扬尘严重”问题。 3.该煤矸石场厂区内没有机器设备,且周边1公里内没有居民,不存在“24小时噪声扰民”问题。 4.因场区内已停止营业,没有煤矸石堆存放,并通过对厂区外围沟渠内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黑水外流迹象,不存在“雨天雨水冲击,黑水乱流”问题。 5.在2017年11月7日下达整改通知前,该煤矸石场已安装了防风抑尘网,建设了洗车台、沉淀池,进出口道路已硬化,并配备了洒水车辆等环保设施,不存在“无环保设备”问题。属实 1.针对该煤矸石场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问题,已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到国土部门办理完土地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对其取缔拆除,确保消除违规状态。 2.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按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该煤矸石场加强巡查监管,在整改完成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经营。 3.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构建预防、查处、监管、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消除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无5D370000201811020050大束镇山西头村港利集团,每天24小时开山采石,噪声及粉尘扰民,距离居民区过进,存在安全隐患,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未解决。济宁市 噪音,
大气
11月3日,邹城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大束镇政府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6月15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2016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5日),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2016年9月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2017年5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2017年5月18日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2017年9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合法企业。 1.该企业配备了防尘抑尘网、清扫车、多功能抑尘车、洒水车、洗车喷淋装置以及雾炮机等环保设施,并在采区设置了高压喷枪,在爆破作业及装载原石时,使用高压喷枪、多功能抑尘车、雾炮进行集中降尘,有效抑制扬尘。 2.该企业建设了全封闭的生产车间,生产时车间门全部关闭,在产生噪音较大的倒料口及破碎主机周围设置了隔音板,有效减弱了噪音。开展爆破活动,安排在白天进行,避开中午、晚上休息时间,对炮锤破碎操作时间进行严格要求,禁止炮锤在白天12:00-14:00、晚上21:00至次日6:00进行二次破碎作业。 3.2018年11月4日,邹城市环境保护局委托邹城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港利公司噪声、无组织颗粒物进行了监测,厂界东侧外1米(东南角)昼间噪声56.4dB,南侧外1米昼间噪声55.6 dB;无组织颗粒物平均值为0.225 mg/m3,最大值为0.3mg/m3,符合有关规定。 4.该公司爆破安全距离设计为300m,其矿界距离山西头村312.19m,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该公司爆破活动由专业爆破公司具体实施,爆破作业过程由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公司派专业工程师现场监理,根据11月1日测振记录,振动监测数值为0.23cm/s,低于《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中关于“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对于一般民用建筑物)规定的范围。 5.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存在24小时连续生产行为,但在个别时段存在提前预热机器、延迟关机检修以及外来车辆滞留厂区等行为,超出了环评要求的生产运输时间段,超出时间主要集中在1-2小时以内。属实 1.针对该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生产,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的违法行为,11月6日,邹城市环保局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予以立案查处(邹环罚告字【2018】第137号),拟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2018年11月4日,邹城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山东港利矿业有限公司实施环保整治的通知》,责令该公司采取如下整治措施:一是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要求,禁止在22:00至次日6:00期间从事生产活动;二是采取有效的喷淋、覆盖等相关措施,加大非作业区扬尘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力度;三是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积极采取改进措施;四是加大清扫整治力度,保障厂区环境卫生清洁。 3.该公司已委托北京嘉宇圣铭矿山技术研究院编制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设计,将对采场喷淋设施、采场雾炮、负压袋式收尘装置、三级沉淀池、石粉车间封闭工程、水除尘装置、边坡治理等方面进行建设或升级改造。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