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发布通报,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意图,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当地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8月27日晚,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后死亡。此案发生后,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关注。此案之所以能引发舆论热点,根本在于通过监控视频以及既往历史的查阅,“善”与“恶”形象对立太过明显。刘海龙虽然以往劣迹斑斑,在本次事件中也是违规在先、继而借酒行凶,但是却在打斗中丧命,施暴者成为“受害者”;而于海龙虽然迫于无奈被迫反抗,却导致刘海明丧命,有可能接受法律的惩罚。
如今,众人瞩目的于海明案终于尘埃落定。昆山市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通报一经发布,立刻获得无数“点赞”。《新京报》社论认为,将这起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对正义呼唤的法治呼应,也顺应了民众对作恶者施暴该受到惩处的民意。既是对普通公民与违法犯罪斗争的支持,也是对广大公众社会正义感的激励,更是对那些行凶作恶者的强烈震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扶助弱势、惩恶扬善的良好氛围。同时,对该案查处过程中与网络民声的良性互动,清除了不必要的公众猜疑,表示了肯定。一百次详尽的法律条款释义,不如一次生动的公正案例判决。《法制日报》称,通报用很大的篇幅对于海明的行为进行描述,用事实来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以案说法,起到了良好的普法作用。相信这场关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让广大社会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对于法治正义的理念也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可以说,该案的处理结果,回应了民众的关切,满足了他们的朴素情感,对新型的刑法理念的树立也极具标杆意义。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认为,于海明案以崭新的姿势,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由此可以信赖正当防卫将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一道合法防线。这是对刑法一般预防意义的最好阐释,也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一个重大意义。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认为,应该坚持,在刑事领域,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内涵不仅仅包括犯罪人的权利保障,更应该包括对于善良的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与保障。人权不是犯罪人的专利,刑事法治不能以牺牲善良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痛苦为代价,不能只让犯罪人享受法治的红利。应该赋予善良人享有充分的防卫权,激活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权,让正义不再被压制,让民众惩恶扬善的情感能够得以实现。
从该案中,也让人想到了以前发生的众多案件,如于欢案等,因此,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进一步完善法律让法律更符合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期待,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众所周知,在实践操作中,由于一些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设置过于苛刻,导致人们路见不平不敢吼,该出手时不出手。这种状况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初衷。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需要政法机关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就像昆山公安、检察机关那样,抓住热点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普法;另一方面,可以考虑用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对正当防卫相关司法实践进行具体化、标准化地指引,统一司法尺度,确保各地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
显然,于海明案告诉我们,正当防卫制度正在落地生根。每一个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都有权进行自我保护,正当防卫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勇敢地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