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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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版:

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审核 2017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综〔2018〕19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及地点

审核时间:2018年8月31日前

审核地点: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济宁市小教场街10号,市政府南50米路西)

联系电话:2885578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工资发放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2017年度为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可在社保网站打印或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原财政代扣单位可提供在职残疾职工编制卡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在职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说明

1、本通知中涉及的表格可到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到审核地点领取。下载网址:http://jining.sddpf.org.cn/。

2、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须如实填报,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报表及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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