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综〔2018〕19号)文件精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
驻城区的市属及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内的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及地点
审核时间:2018年8月31日前
审核地点: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济宁市小教场街10号,市政府南50米路西)
联系电话:2885578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加盖公章的《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的工资发放证明(连续六个月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2017年度为在职残疾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可在社保网站打印或到社保部门开具证明),原财政代扣单位可提供在职残疾职工编制卡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在职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关说明
1、本通知中涉及的表格可到市残联网站下载或到审核地点领取。下载网址:http://jining.sddpf.org.cn/。
2、用人单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须如实填报,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报表及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济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