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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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本报济宁讯(记者 唐修岳 通讯员 杜金玲)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脱贫攻坚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更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18年,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至58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至42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10元至87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10元至550元。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520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260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160元。此次提标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21万余人。

据了解,我市在全省最早建立并落实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自2008年以来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实现了十三连增,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进一步提高了困难群众兜底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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