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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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版:

最大限度激发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市人社局就《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丁庆新 本报通讯员 孔丽 温晖

近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什么要出台文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哪些专技人员可以参与其中?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哪些情形?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创新创业期间采取怎样的人事管理政策?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

答:创新创业是时代发展大势,专业技术人员是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出台《实施意见》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政策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非常重视,在多次讲话中提出明确要求。国家、省市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文件中,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让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人才充分活跃起来已十分必要。

二是推动促进创新创业事业发展需要。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破除制约创新创业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推动科技创新强大合力,是促进和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是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事业单位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三是文件出台时机非常成熟。2017年3月以来,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相继出台《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为制定政策提供了“上位法”。近期,部分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咨询离岗创新创业政策规定,表达了创新创业意愿,为制定政策提供了群众基础。通过赴浙江湖州、衢州、温州学习考察,了解了外地成熟做法,为制定政策提供了有益借鉴。文件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先在局相关科室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其后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属高校及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征求意见,充分吸取各方意见建议,保证了政策的先进性、可行性。

问:《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技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业单位的专技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请。创新创业的区域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

《实施意见》适用的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通过这些规定,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技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避免一哄而起、“一窝蜂”式的离岗潮,对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主要考虑,一是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逐步实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的规定精神相一致;二是与事业单位改革事企分开的目标相一致;三是避免出现一些地方和部门担心的规避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行为。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如何办理手续,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指事业单位以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

《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集体研究制定挂职或项目合作实施方案,明确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资格条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事业单位根据个人意愿选拔确定符合条件人员,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后,办理选派挂职或项目合作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签订协议,办理挂职或项目合作手续。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期满所从事工作尚未结束确需继续参与该项工作的,经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协议。

《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技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与专技人员、企业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分配等内容。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满,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期限;专技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如何办理手续,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提出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书面申请。事业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政策规定并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后,办理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手续。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应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如何办理手续,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离岗创新创业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实施意见》规定,有离岗创业需求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所在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或携带技术从事创业创新工作等证明材料。事业单位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符合政策规定并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批准后,办理离岗创业手续。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离岗创业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延长离岗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愿意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应提前30日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的待遇主要包括:一是离岗创业人员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二是离岗创业人员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三是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四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创办企业,所在事业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

问:《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具体有哪些政策措施?

答: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有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即创新岗位;二是设立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的流动岗位。设立这两类创新型岗位,均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实施意见》明确,设置创新岗位可以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明确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如何保证创新创业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答:为保证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有序开展,《实施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创新创业方式,采取相应的人事管理办法。一是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挂职或者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二是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专技人员应该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离岗创业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离岗创业期满,离岗创业人员可以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也可以提出返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四是事业单位创新岗位人员,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流动岗位人员,主要来自企业到事业单位兼职,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意见》在实施程序中明确实施主体,凡属方案制定、人员确定均需单位集体研究并进行公示,体现“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和权责一致性,避免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好人现象”,也避免了产生“吃空饷”问题或者类似过去“停薪留职”导致的诸多后遗症。

2018-08-01 ——市人社局就《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1 1 日报 content_571498.html 1 最大限度激发专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