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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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

公墓主要类型

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墓建设原则

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外界边缘2000米;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

公墓申请条件

经营性公墓: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有筹建公墓的建设用地,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

(三)公墓单位需有筹建公墓的必要经费;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公益性公墓: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

(二)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

(四)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或绿地不低于40%。

公墓审批程序

经营性公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达到经营性公墓申请建立标准,并依法取得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公益性公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符合公益性公墓建设条件,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经县(市、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审核同意,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检查验收后,作出同意建设的批复。

2018-07-30 1 1 日报 content_570854.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