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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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

农村“尬厕”泛滥,形式主义风歪要彻查

7月02日 《光明日报》 熊志

背景:“厕所革命”让民众用上了卫生的厕所,成为最贴心的精准扶贫。但记者调查发现,中央高度重视并陆续出台相关方案及措施的农村改厕,在一些地方却“变了味儿”,出现了半吊子的“尬厕”——没墙、没顶,只有个蹲便器。在被新华社点名的山西省娄烦县,房前屋后、乡间路边、山坡沟里,没有围墙、没有顶棚、裸露在外的蹲便器随处可见,成为极其突兀的“风景”。而且浪费不只体现在厕所烂尾,像娄烦县下辖的凤凰村,全村常年住在村里的也就20来户人家,却修建了八九十个蹲坑,户均四五个。对于厕所为何只安了蹲便器,娄烦县卫计局一位负责人提到,每个厕所的改厕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出1000元,市级资金能保证,县级财力却捉襟见肘,导致厕所只建成地面部分。

观点摘要:这些闲置的半吊子“尬厕”,不仅没有起到移风易俗的效果,反而给农民增加了不便。比如不少村落,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拆掉了自家的厕所,但由于经费问题导致农村改厕工作执行断档,新的厕所没完工,于是村民上厕所都要东躲西藏。说明这些地方的农村改厕,更多是任务导向,抱着凑数量完成指标的心态,并没有以服务农民为宗旨。地方政府一时拿不出钱,改厕完全可以循序渐进,保证过渡期农民的生活不受影响,不能大干快上搞形式主义,贪图数据漂亮,更不能将改厕的成本转移给农民。农村厕所革命的成果验收,必须打破唯数据论的思路,防止公共政策在基层走样,以至于一些地方将新建了多少个蹲便器当作政绩来宣传。此外,对于搞形式主义工程所造成的浪费,也有必要彻底调查,看看钱到底是如何用的,甚至是否流入了个人腰包。

吃顿散伙饭要“被辞职”,这样的企业格局太小

7月02日 《钱江晚报》 于立生

背景:日前,杭州市某企业一员工发帖吐槽:得知一同事要离职并离开杭州,我们几个人和已离职小伙伴难得聚在一起吃了个散伙饭、发了个朋友圈,结果悲催了……公司老板看到后在公司群发飙:“请在照片里的各位明天自己提交辞职报告!谢谢!请你离开我的公司!”

和离职同事吃个饭,送别下,也要被解雇?

观点摘要:劳动者当然要受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约束,但也仅限工作时间之内;至于工作八小时之外,譬如和谁吃饭,完全就是私域之事。

劳动者在公司里,当然彼此间是同事关系;但在公司外,不排除有私人交往,也不妨是朋友关系。那么,朋友要走了,吃个散伙饭,送别一下,实在是人之常情。劳动者不是公司老板的家奴,不是其人身附属物。公司老板无权要求员工进行选边站队,和自己保持一致,不准其和离职员工有任何交往,对其私域事务进行干预。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有人入职、有人离职,本是职场稀松平常之事。注重员工待遇,遵守法律,尊重员工合法权益,才是留人之道。但凡有胸襟见识的企业老板,也是把一应员工——无论在职的,还是离职的,都视为企业财富倍加珍惜的。虽然有的员工因种种原因离职了,但只要那份同在一口锅里吃过饭的情谊在心头,那他就可作为企业的人脉资源存在,在企业有需要的时候帮上力所能及的忙。而把离职员工视若仇寇,甚至迁怒参与吃散伙饭的在职员工,只会导致企业员工离心离德,把路越走越窄、越逼仄。

以社会共治解决网络投票乱象

6月29日 《法制日报》 张智全

背景:“亲,帮我家孩子投个票吧”“今天继续投哟,一天3票哦”……相信不少人在朋友圈或微信群中都收到过类似信息,这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人际交往的一种负担。针对网络投票愈发泛滥的不良趋势,近期浙江省教育厅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学生(幼儿)个人荣誉的各项评选活动,原则上不得采用面向社会的网络投票。这一规定让网友纷纷点赞支持,并被建议向全国推广 。

观点摘要: 网络投票是近年来在互联网上流行的一种新型投票方式,对提高效率、扩大荣誉评比参与度和助力荣誉评比结果的公平公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公众基本上对其持包容和鼓励的态度。然而,公众的包容和鼓励却被一些不法之徒当成了捞取不义钱财的机会,进而形成了网络投票的灰色利益链条。可见,这种以逐利为目的网络投票已是剑走偏锋,对其严格监管,实乃题中应有之义。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实践证明,只有把规矩挺在前面,才能真正实现治理的标本兼治。对于网络平台放任不法之徒利用网络投票骗取不义钱财的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对其套牢义务的笼头,有针对性地出台一系列硬性规定,并对没有尽到监管义务的网络平台给予停业整顿、关闭平台、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高额罚款等严厉处罚,让其承担高昂代价。只有依法依规地让网络平台履行刚性义务,才能让其长记性,进而主动提升自律意识,牢牢守住基本底线。当然,强调网络平台应尽守土有责的刚性义务只是遏制网络投票乱象的一个方面,建立由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机制,更不可或缺。

用“新监管”助力新业态

6月29日 《人民日报》 李洪兴

背景: 近年来,新业态、新模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其中以电子商务领域最为突出。这一新业态经过多年发展,商业模式日臻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在少数、法律责任认定较为全面。然而,由于其存在虚拟性、跨区域性和即时性等特点,同时形式多种多样、变化速度较快,也给监管带来新的课题。

观点摘要: 行政与法律监管思维的更新,要跟得上商业模式、业态的创新。任何领域和行业的创新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对监管者而言,既不能放松正常的“品控”,又不能“一棍子打死”。市场监管是“管”,重点却在于有效率的“监”。新技术、新业态诞生之初,及时介入跟踪观测非常重要。比如,共享经济兴起,是否注意到了押金管理的问题;在线销售平台出现,对大数据“杀熟”等要有足够警惕。

归根结底,监管与创新并不矛盾。好的创新,都能够丰富和提高消费者的体验,这与监管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是一致的。新业态呼唤“新监管”,“新监管”也能助力新业态。监管要“日新”,就要做到精准精细。 (华峰 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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