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济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了8个方面的主要任务:一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二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三是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四是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五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六是完善化解矛盾纠纷多元机制。七是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八是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问:为什么要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答: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第一,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法律顾问不仅可以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行政诉讼等,而且可以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法律方面的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第二,有利于提升行政决策水平。政府法律顾问可以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第三,有利于增强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第四,有利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充分整合社会法律专家人才的队伍建设模式,有利于形成高水平的法律顾问团队,对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3.问:什么是地方政府立法?
答:地方政府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政府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活动。地方政府立法有以下特征:(1)地方政府立法的主体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2)地方政府立法依据一定的职权进行;(3)地方政府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
4.问:什么是地方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哪些方面的规章?
答: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5.问: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答:《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2)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3)检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4)检查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5)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6)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7)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8)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9)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6.问: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7.问: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答:仲裁的范围即仲裁的使用范围,它是指作为一种纠纷的解决方式,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哪些争议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仲裁的范围由仲裁法予以规定。《仲裁法》规定,可以仲裁的争议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不能仲裁的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对于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同意仲裁,仲裁庭并不能因此获得有效的管辖权,作出的裁决也不能获得承认和执行。
8.问:仲裁协议应当如何签订?
答: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条款(适用于签订合同时)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仲裁协议(适用于合同发生争议且没有仲裁条款时)
甲乙双方当事人因XXX合同发生争议,为了公正合法地处理该争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济宁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该争议的仲裁机构。
9.问:我国有多少家仲裁机构?济宁地区有几家仲裁机构?
答:我国现有235家仲裁机构,不以行政区域设置,区县均没有设仲裁机构,济宁地区只有济宁仲裁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在《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中规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一律在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地名+仲裁委员会),因此,济宁仲裁机构的名称应当是“济宁仲裁委员会”,可简称“济宁仲裁委”。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提交“济宁市仲裁委员会”或“济宁市仲裁委”、“市仲裁委”的做法都是不规范,不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