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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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版: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应当知道的权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相对于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非典型用工方式,突出特点和优势是灵活性高,这也决定了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权利。

1、可以对试用期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2、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这就给了劳动者更多的就业选择机会,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可以要求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中止用工”。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须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程序,随时解除。

5、需要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些用人单位只为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为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其实是违法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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