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商亭、棚厦等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允许停放的区域规范有序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