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下午,市政府召开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市法制办提报的《济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分为两部分。一是地方性法规项目,共6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有《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养犬管理条例》;调研的立法项目有《城市交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电梯安全条例》《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条例》。二是市政府规章项目,共5件:完成的立法项目有《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调研的立法项目有《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节约能源办法》《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地方立法权是一项重要职权,在保证法律实施、管理地方性事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年来,我市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先后出台了6部地方性法规和6部政府规章,发挥了地方立法引领、保障和推动作用,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面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我市将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立法工作更加平衡、充分的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法治济宁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市政府各起草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法规、规章草案质量。要深入调查研究新时代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不断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方面共同参与,认真听取并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真正“吃透”市情,拟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要符合我市实际,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市法制办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查把关、督察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作用,当好政府在法治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市法制办在必要时,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审查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政府立法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