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01日
第01版:

济宁市煤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第二条 对举报煤矿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举报情况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千元:

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

3.入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私自摘除定位卡或携带他人定位卡的;

4.人为造成液压支架压力表不能反映实际初撑力的;

5.卸压孔、煤粉钻屑孔、应力在线监测系统传感器安装深度存在造假行为的;

6.煤粉钻屑、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微震监测系统预警处置存在造假行为的;

7.测风、瓦斯检查、密闭检查等存在造假行为的;

8.带式输送机保护试验存在造假行为的;

9.未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10.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11.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超过相关规定的;

12.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反规定擅自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规定的;

13.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4.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巷道临近贯通或者错层交叉50米前,未编制并落实防冲专项措施的;

1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16.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未及时进行处理或者更换的;

17.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18.井下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的;

19.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万元: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下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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