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期限对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以一则案例为引,解释如何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期限,让劳动者能及时在劳动保障监察期限内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投诉人刘某拿着2017年的生效文书到市劳动监察支队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07年-2009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工作人员告知其投诉已经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监察期限,未受理其投诉。投诉人则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应当自相关文书生效之后重新计算,他的投诉没有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劳动者视角看,该条内容规定了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有效期限;从劳动监察机构视角看,该条内容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法定期限。但是,在实践中,常常有人会把劳动保障监察期限和诉讼时效相混淆,并认为劳动者只要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监察机构对该违法行为的监察期限就中止、中断。
这其实是对劳动保障监察期限和诉讼时效的一种混淆。两者确实有相似部分,即都是在一定期限内未履行请求职能部门(法院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护其权利而丧失公权力救济。但是,诉讼时效是司法领域的概念,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其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其程序诉权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以中止、中断。而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是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违法行为不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两年;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两年。
所以,为了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不法侵害时,应当在劳动保障监察期限内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以便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维护。王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