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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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版:

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恢复部分“文明单位”称号的通报

(2017年11月28日)

2017年5月以来,部分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能够迅速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上来,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差距,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有效补齐工作短板,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做出了贡献。综合日常督导、模拟测评情况,决定恢复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办事处、济宁市信访局“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称号,恢复济宁市地震局、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洸河街道办事处、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用车有限公司“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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